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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:玉林市没有一家合法的狗肉屠宰场
来源:李伟民律师博客 | 作者:proad3958 | 发布时间: 2014-06-21 | 4908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    李伟民律师说,我两次前往玉林调查发现:玉林市没有一家合法的狗肉屠宰场,这是事实,他们也承认。而且玉林市政府没有狗肉检疫的任何程序和标准。我发现狗是一个比较烈的动物,控制它难度比较大,怎么办?用毒针或者毒药把狗毒晕。

附文《舌尖上之耻——玉林狗肉节》,引自李伟民律师博客。

舌尖上之耻——玉林狗肉节


   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,人与自然和谐相处,人与动物和谐相处,这是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,这是人类对自然的敬畏,也是人类对生命的敬畏,人只有敬重每一个生命,人才能尊重整个社会,人才能树立法律的信仰和权威。


华夏五千年文明,吃是中国的优良传统,“舌尖上的中国”红遍全球,没有任何一个民族对美食的渴望会超过我们,在信仰缺失的情况下,有些人什么都敢吃,什么都敢喝,甚至不顾法律的规定,更不会顾及社会公众的感受。例如,吃一些珍贵、濒危的野生动物,吃一些与人类密切联系的人类的朋友——狗猫等。


我国广西玉林人夏至盛行吃狗肉,特别是90年代以来,玉林渐渐兴起在夏至这一天吃荔枝和狗肉,美其名曰“荔枝狗肉节”,上万条狗狗在活动期间被宰杀,地方政府把此活动还作为旅游开发的重要内容,政府参与主导,还辅助广告宣传,而且一年比一年疯狂,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。在反对的呼声中,地方政府辟谣说“荔枝狗肉节”属于民间自发所组织。我想说的是,如此浩大的活动,政府不默许,民间自发活动会有如此大的规模和声势?


    近年来,反对玉林“荔枝狗肉节”的呼声越来越高,很多爱狗人士自发组织相关抗议活动,抵制该节日,但是该活动依然没有被取缔,让人匪夷所思。2014621日,又是一年一度的玉林“荔枝狗肉节”,相关活动现在正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中。

 

    谨以此文,献给玉林“荔枝狗肉节”的举办者,同时献给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,望在今年的夏至,我们不会看到更多的狗狗哭泣和流血,同时也呼吁我国《动物保护法》的早日出台。


广西玉林有吃狗肉的传统,但是有传统就不一定得出结论吃狗肉必然合法。作为一个人,选择什么样的食物消费,这是一种消费自由。但是,这种自由必须建立在,所吃的东西属于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可以吃的范围,食品的来源合法,食品的加工合法,食品的销售合法,经营者的行为合法等基础之上。


支持玉林“狗肉节”的人常常以“吃狗肉”是一个人的自由来支持“狗肉节”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,明显显得苍白无力。玉林“狗肉节”涉及众多法律问题,希望有关部门注意。


    1、狗狗受法律保护

    依据我国的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,“珍贵、濒危陆生、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”,属于法律保护范围。同时我国《刑法》对猎捕、杀害、运输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,规定了专门的罪名。最新立法动向,《刑法》的立法解释,正在酝酿,为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,今后吃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,也以《刑法》予以打击。


动物在《德国民法典》上是作为“物”对待,但是明显与一般物作以区分,是作为“特殊的活体物”对待。与德国的规定相比,我国的规定,比较落后,狗狗不受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保护,我国没有统一的《动物保护法》,这样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适用不同的法律保护。《民法通则》和《物权法》把饲养动物作为一般的财物对待,司法实践中,也是把饲养的动物作为一般财物对待。虽然法律存在缺陷,但是狗狗还是有法律地位的,至少是主人的特殊的物。


另外,随着社会发展,社会关系的亦趋复杂,失独家庭越来越多,有些人已经把宠物作为自己子女一样看待,已经具有很深的感情因素,我们再把宠物作为普通物看待的观点已经明显过时。再一点,我国司法解释,把与人身具有紧密的联系、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作为特殊的物对待,如果发生毁损,已经扩大到主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,这也是一种“人格化”的体现,当下,宠物更加具有“人格化”的特征,这样,也才能更加加强对动物的保护。


还有随着全球动物权呼声越来越高,很多法学家提出了“动物是民事主体”的观点,我表示赞同。动物可以继承,动物可以成为民事主体是立法技术的问题,完全可以被社会所接受。在法律早期,法人是不是民事主体时,法学界也是争议不断,况且是争论多年。没有血肉的法人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,为何有血有肉的动物不能成为法律主体?实在让人不解。


如果有血有肉的动物成为民事主体,没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,随意猎杀动物,随意吃动物,将是严重犯罪行为。


合法饲养的狗狗依法受法律保护,是主人的财物,未经主人同意,私自以营利为目的,予以处理,都是违法行为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就是流浪狗,任何人也不得据为己有,任意处置。